学会概况



江苏省密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密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AssociationforCryptologic Research,缩写为JSACR
  第二条本会是由密码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科学知识的产生和转化,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密码学科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二)理论研究。开展密码学有关的理论研究。
  (三)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四)会员内部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学会内部密码学人才培养,提高密码学科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密码学科相关会议、论坛。
  (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服务。
  (七)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密码学相关的学术刊物和音像制品。
  (八)成果转化。推广密码学先进理念、标准和做法,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密码领域应用的转化。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大学及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

2、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密码或相关领域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者。
 (二)单位会员:
 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与密码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用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密码学研究及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密码相关管理工作,在密码法规与技术教育推广等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副处以上行政职务;
  (三)负责密码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级;
  (四)具有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成就。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免费获得本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用等额选举制度,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 11 8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